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2026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尚未施行
一、 本规定所称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 二、 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 三、 贷款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 四、 因利率定价基准调整、开展优惠活动等原因导致相关融资成本发生变动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 五、 贷款人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贷款人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 六、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督促行业机构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要求,共同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七、 借款人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合理评估自身收入水平和负债能力,避免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渠道借款。 八、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贷款人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明示… 九、 本规定所称贷款人是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合作机… 十、 本规定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依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 十一、 本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