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四章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税延养老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不得引导或纵容销售人员进行违背诚信原则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保险公司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移动终端等互联网模式销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简化投保流程。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对B类产品进行利益演示,并就长期资金的合理投资收益预期和利益演示的不确定性向参保人进行充分解释说明。B类产品适用两档演示利率,第一档演示…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购买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协助参保人选择产品。参保人年龄大于55周岁的,保险公司不得向其销售C类产品。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夸大投资收益,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