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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可向参保人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保险公司应当向参保人明示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水平,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费用收取应体现让利客户原则,确保清晰透明、水平合理。

初始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每笔交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类产品可收取初始费,其中,A、B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2%,C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1%。

资产管理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C类产品可收取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不超过1%。

产品转换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三类产品发生转换时,可收取产品转换费,公司内部产品转换时,每次收取比例不高于0.5%;跨公司产品转换时,前三个保单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过3%、2%、1%,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