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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经营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障责任、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咨询投诉方式、理赔流程及联系方式,切实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公布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万能账户利息率。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管理。保险公司须对所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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