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