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