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