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纠正其未申报或未补税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标注。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