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汇算清缴办理及服务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五条 纳税人优先通过个税APP、网站办理汇算清缴,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将申报表寄送至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六条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需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单位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清缴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者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更… 第十八条 在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单…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托个税APP、网站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帮助纳税人便捷办理汇算清缴。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初期提供预约办理服务,有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预约。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汇算清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上一汇算清缴期实际缴纳…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