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条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