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 第五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