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存单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贷款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