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以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委托贷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