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九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