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时,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