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走私两用物项和技术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