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实施进行严格审查。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经营者(以下简称“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是合法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建立企业两用物项和技术内部控制机制。

从事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申请甲类通用许可的,应当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数量超过40份(含40份);申请乙类通用许可的,应当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申领同种类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数量超过30份(含30份)。

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有相对固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销售渠道及最终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