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通用许可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转让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的,或者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或者超出通用许可范围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