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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业余业务频率,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五十六条 设置、使用开展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无线电台,应当遵守空间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业余无线电台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5日公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申请表 2.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编制和核发要求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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