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设置、使用要求 第三十七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设置、使用要求 第三十七条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次通信建立以及结束时发送本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在通信过程中不定期(间隔不超过10分钟)发送本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鼓励业余无线电台在通联期间通过技术手段自动发送电台呼号。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