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规程(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