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规程(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