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主大会规程(2003年)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规程(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