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