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业主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