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