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