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2003年) 第二条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列入国务院规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