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