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八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