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一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