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章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