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