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