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核意见,并将初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核意见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二十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