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

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