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2006年) 10 附则本试行规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注: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2006年) 注: 10 附则本试行规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注: 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依照国内标准执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