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2006年) 第十条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请求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额缴纳有关费用。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经专利局批准的,缴纳数额为批准减缓后的剩余部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