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