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四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四条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