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七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执法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