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

假冒专利行为不成立的,依法撤销案件;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