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二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二条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