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