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