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一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一条 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