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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