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二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二条 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