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调解 第十九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调解 第十九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