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八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裁决的,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案件信息。行政裁决公开时,应当删除或者遮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行政裁决因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有关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第五章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