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二章 行政裁决 第三节 证据 第四十九条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二章 行政裁决 第三节 证据 第四十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经登记保存的证据,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笔录和清单,写明被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由办案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办案人员在笔录上注明。登记保存清单应当交被调查人一份。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